浙文互联: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浙文互联)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 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浙文互联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 1. 公司 2024 年 3 月 14 日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文互 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