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州通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 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转让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九州通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口头证言; 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材料及其所述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 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 原件完全一致和相符,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和有效的,各文件的正本及 法律意见书 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 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