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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富联: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601138FII(601138)2024-08-13 09:41

致: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柱律师事务所 NG&WODD IFSON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 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8层 邮编:100020 18th Floor, East Tower,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 Dongsanhuan Zhonglu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T +86 10 5878 5588 6 10 5878 5566/559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 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 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等问题的合理性 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 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