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张海生、张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1980 分 类 发布机构 内蒙古证监局 发文日期 1698109613000 名 称 关于对张海生、张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 1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张海生、张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张海生、张杰: 你们作为君正集团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对君正集团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请于2023年11月1日15: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到我局(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19层)1921室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3年10月16日 经查,你们在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正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