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的日照港油品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品公司")100%股权、 日照实华原油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实华")50.00%股 权和山东港口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联合能源管道输 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管道")53.88%股权、山东港源管 道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源管道")51.00%股权(以下合 称"标的资产");同时,公司拟以询价的方式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经认真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并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具体情况如 下: 一、关于重组上市的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向收购人及 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 1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