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智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首席执行官(总经理)、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等董 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