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智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 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 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 信息披露的情形的,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以及《2 号指引》,如下信息可暂缓披露: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 "《2 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