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中国建筑)的委托,作为中国建筑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以下简 称第四期限制性股票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 计划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以下简称《第四期限 制性股票计划》)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 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试行办 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 分配[2008]171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制度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