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邓琼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462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3725414000 名 称 关于对邓琼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 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 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3年12月25日 【打印】 【关闭窗口】 关于对邓琼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邓琼: 经查,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部分客户开展的相关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导致公司2020年 年度财务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9,197.16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为2.22%,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772.22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为0.18%。公司还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上述行为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