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4633 分 类 名 称 关于对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安徽证监局 2023年12月25日 【打印】 【关闭窗口】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3726682000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 为记入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 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与部分客户开展的相关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导致你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虚增 营业收入19,197.16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为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