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视传媒: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 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吉视传媒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的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利于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长远 利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为人民币 2,500 万元、上限为人民币 5,000 万元,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偿债能力和盈利能 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