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工: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规范经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 度。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 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