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工: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为公司选拔合资格的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船 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任命和解 聘。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并设负责人一名。 提名工作组的成员可以为非公司董事成员。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