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设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8月修订)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细则规 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总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