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四年四月 7-3-0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吉兢法律意见〔2024〕第 014 号 致: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长白山旅游") 委托,担任长白山旅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吉 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