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提名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等,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 "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 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委员会委员由 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