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立食品: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 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 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 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