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隆科技: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决定召集。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在上海市松江区沈砖公路 5500 号 131 会议室如 期召开。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桂兰律师、王璐 瑶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2023 修订)》(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下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保 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