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瀚新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 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增补新的委员。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董事会决议,公司设立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