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铁应急: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 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