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流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 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 应提出辞职。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1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制度尚需经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公 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 规")及《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修订《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