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力医疗:《维力医疗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 括新聘、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维力 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进行审 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其他审计 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 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