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梦百合: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603313Healthcare (603313)2024-04-26 12:12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行为,提升审计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梦 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 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 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