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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科技: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03月修订)
603339SQTEG(603339)2024-03-27 09:37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 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 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 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 之规定权限审议通过后, 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 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 债务人的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 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3 (二) 担保申请书,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