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物业: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四年四月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系在原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330000142924946H。 第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