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物业: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三章 会议审议程序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