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盛集团: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司选聘(含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 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