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宝岛: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1 第一章 总 则 义务,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身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 生冲突时,应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 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 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黑龙江珍 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