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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新材: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 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委任一名到两名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应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