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子窖: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 00134 号 致: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口子 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司慧律师(以下简称 "本律师")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 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6 人,代表公司股份 298,333,2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722%,均为截止至 2024 年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