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芳家化:董事会议事规则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的运作,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 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拉 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法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法务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并设董事长 1 人,可以根据需 要设副董事长 1 人。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