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 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 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 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一条 为规范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 新聘、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