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灵 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 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