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或以上成员组 成。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 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 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 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