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京卫信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172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7350661000 名 称 关于对天津京卫信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1号 主 题 词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西 藏 证 监 局 2 0 2 4 年 1 月 2 3 日 【打印】 【关闭窗口】 〔2024〕1号 天津京卫信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信康")2021年7月8 日、11月16日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后,你企业及一致行动人所持 卫信康股份被动稀释了2.19%,11月26日至12月21日起你企业通过集中竞价及 大宗交易方式主动减持卫信康股票,其中11月26日减持0.02%。你企业作为卫 信康持股5%以上股东,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1%时,未按规定及时告知卫信康 履行公告义务,导致卫信康于2021年12月23日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