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精机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以直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子公司进行审计。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 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