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西 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胡芳芳、汪科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4]6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 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未披露融资贸易业务情况 2022 年和 2023 年 1-9 月,公司与广东晨海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 联企业开展了融资贸易业务,该业务发生额分别为 0.66 亿元、1.07 亿元;公司按净额法分别确认收入 0.009 亿元、0.03 亿元;由此产 生的预付资金发生额累计分别为 1.78 亿元、1.52 亿元;2022 年末 和 2023 年三季末,公司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 0.79 亿元、1.14 亿元。 1 上证公监函〔2024〕0093 号 关于对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沃格光电,A 股证 券代码:603773; 胡芳芳,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汪 科,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