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特:国泰君安关于福斯特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之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之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杭州福斯特应用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或"公司")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 对福斯特拟使用"福22转债"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事项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47号)核准,福斯特获准向 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03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303,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2,382.97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346号文同意,公司本 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2月22日起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