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宏股份:东宏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 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 选聘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 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 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 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