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永智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 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天永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公司 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批准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不得在股东大 会会议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 会会议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