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孚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 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 (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向参股公司派驻的董监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 高; (五)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