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孚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监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