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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龙股份: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2022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 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 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 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 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 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 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 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租赁业务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