丸美股份: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丸美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 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