丸美股份: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 定《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大会的提案、决 议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 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 1 页/共 14 页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股份数额为准。 发生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董事会未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