丸美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 181 号 致: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 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 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