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莱: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零二四年四月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 行为,推动提升审计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康德莱 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应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