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特纸: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档案和所作的陈述 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 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五洲特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