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知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3月修订)
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市 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 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1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