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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人丽妆: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 司"或"公司")选聘(含续聘、解聘或改聘等情形)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 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 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的相关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 业务的,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